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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改革:环保税见效要让时间和实践说话
发布者:产业用及无纺布展 | 发布日期:2018/2/5 17:01:45
时至今日,环保税正式开始征收已经整整一个月时间。作为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的第一步,环保税这一"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税种承载的责任也非一般沉重。替代了征收数十年的排污费,环保税身上投射了太多或期待或质疑的目光。究竟它能否成为破除当下环境治理困境、缓解生态保护压力的一副"良药",仍需实践检验。
  
  然而,环境"费"改"税",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高度,其法律本身及其背后所代表的严肃性都意味着,有了环保税这一针对环境与经济的再平衡而制定的政策工具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这个再平衡过程的严格统一执行。
  
  能否做到既维护社会利益,又维护行业、企业的正常利益;既强化对排污企业的刚性治理力度,又防止出现过度征税倾向,这些难题,更需要在落实过程中寻找答案。毕竟,难以忘记的教训是,之前的排污收费这种经济手段存在着的先天不足--"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的纷扰,几乎相伴于这一收费方式的始终。过程中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等现象更是见诸媒体。
  
  当然,细究环保税制,不难发现,环保税的先进性有目共睹。仅仅从管理权配置角度分析,环保税已将大气污染的治理机制由"地方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破除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困局,优化管理权配置结构,显著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效率。
  
  同时,环保税又兼具弹性与刚性:与强硬的控制命令型政策相比,环境税有其弹性的一面,除了固体废物和噪声有相对固定的税额之外,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给出了上限和下限,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无疑给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因地制宜,体现政策的灵活性。
  
  而与更加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相比,环境税又有其刚性的一面。作为一种对污染企业惩罚性的税种,环保税也是"说一不二",企业污染排放越多,缴纳的税额就必然越高,这体现了法律威严和刚性。
  
  尽管就目前而言,环保税的先进性能否经得起具体落实与施政时间的考验不得而知,但是从制度设计上,我们亦不难找到几丝笃定的信心。显而易见,适时颁行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使环保税法的主要法条得到细化,是保障施行环保税制严肃到位的前置条件。而这一实施条例在环保税法正式实施日同步生效,确实是提振人心的精巧制度设计。
  
  不过,正如诸多业内专家所言,环保税无论未来实施效果如何,显然无法做到"一税则灵"。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和补偿污染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是环保税的两个主要功能,同时,环保税也有助于加快环保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社会体系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的结合,在全社会营造大环保的氛围。但这些并不代表着我们可以倚靠环保税解决所有的环保难题。只能说,环保税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积重难返的企业,督促其进行环保整改仍是必经之路。
  
  当然,在企业税负普遍过高的情况下,开征环保税,也要考虑是否会出现增加企业负担、导致投资进一步下降的副作用。不过,必须相信的是,企业经营压力加大也好,成本增加或通过提价将其转嫁至消费市场也好,环境税带来的负效应是短期的。只要践行落实,让环保税的重点落在敦促企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环保"上,而非地方新增收入的"税"字上,那么无论税额大小,短期转型阵痛之后,都会帮助地方经济和企业"减负"。
  
  此外,细研此环保税制,另有一个问题不能忽略,即环保税征收上来后就放进了财政的大盘子里,地方政府该如何使用这笔钱,应该有相关明确规定。而曾有机构估计,环保税开征后,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高达500亿元。让环保税每一分钱都用于环保显然是最佳选择。除了法律上的约束外,更关键在于相关制度的保障。操作起来也不复杂,环保税既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那么,财政预算的编制不妨把环保方面的收支列清楚。
  
  无论怎样,从征收环保税开始,中国也踏入了国际上这股"绿色税收"的风潮。目前,只是将排污费平移转为税收,日后还有争议颇多的碳税等更大的挑战。如何从一开始就保证其调节性作用而不简单变为增收手段,都需要更细致更下功夫的研究。
  
  链接
  
  美国: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荷兰: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也是较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之一。荷兰的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以小税种为主,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各种环境税的税率也规定得十分详细。各个税种的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同时,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荷兰也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日本:2012年10月1日起,日本开始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即环境税。所征环境税将主要用于节能环保产品补助、可再生能源普及等。不过,早在2004年,日本政府就开始对环境税方案进行反复修订,2005年10月方案成形,并于2007年1月正式执行征收,当时的方案规定了环境税税率为2400日元/吨碳。只不过,2012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新设环境税,并从当年10月开征。